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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关于“屏摄”的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4-03-14 21:04:08    文章作者:米乐网电脑版下载官网

  最近,你的朋友圈有没有被一部《灌篮高手》电影版《THE FIRST SLAM DUNK》刷屏?大家争相前去观影,回忆、缅怀青春。大家在观影时,由于感情浓烈,不少人情不自禁地用手机或拍照或录像,将电影中的一些画面发在自己的自媒体账号以及其他网络站点平台中。由于屏摄现象严重,让这部本就火爆全网的电影更备受热议,不少人吐槽观影体验太差:“多刷一会朋友圈就可以把电影看完了”,甚至连电影官方微博都发出呼吁观众不要盗摄的倡议书。

  但是不少人对此不以为然,并表示“我买了票,拍一下怎么了”“我拍照是为了给电影宣传”“我又没有录视频,不算侵权”……

  顾名思义,就是在观影过程中,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屏幕摄影或摄像。这里主要探讨的是未经允许、授权,擅自对电影摄影或摄像,甚至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摄影或摄像,该行为也被称为“盗摄”“盗录”等。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七条规定,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电影以(龙标图片)的出现作为开端,以正片或“彩蛋”结束作为终点,在此过程中对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即违反了《电影产业促进法》。通过人工手持拍摄设备在电影院进行盗摄,从而获得盗版电影资源,也是所谓的“枪版”电影,这是一种最为典型的盗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多项权利。

  院线电影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视听作品,对电影进行盗摄往往伴随着非法传播行为的发生。这种盗摄及传播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视听作品的情形,侵犯了该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传播权。

  从《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七条能够准确的看出,对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以“营利目的”为必要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由此也能够准确的看出国家对于电影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但是“营利目的”会直接影响行为的定性。若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拍摄,则可能会触犯刑法。

  Live照片其实是一个2-3秒的录像,本质上属于短暂的录音录像。因此,拍摄Live照片违反了《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行为。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观众在影院拍摄几张电影画面,主要是为了个人留念,或者在有限的人群中分享(如微信好友、有限制的朋友圈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并不违法。

  从最小限度影响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也仅对录音录像行为作出限制,并未禁止拍照。但若进行高速连拍或对大部分剧情进行拍摄,制作形成连贯视频或较为完整的故事链,就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不过,即使少量拍照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仍不提倡此行为。大部分影院在入场提示、电影票根、电影开场前播放的提示中,都会说明“观影须知”,明确观众不得拍照、录音录像等。此外,影院中电子设备屏幕和闪光灯亮起会降低其他观众的观影体验,通过照片对好友进行剧透也会降低其对影片的期待值。

  屏摄行为不仅侵犯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给其他观众的观影体验带来不好影响,甚至可能会触犯法律的红线。因此,我们提议大家文明观影,使用正确的方式宣传自己喜爱的电影,一同营造美好和谐的观影氛围,也为更好保护电影行业知识产权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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